中宏网江苏3月8日电(通讯员 宁人宣 记者 赵越) 诱使大学生借下“校园贷”,利用伪造借条把被害大学生告上法庭,强制还款;黑社会“老大”利用虚假诉讼,掩盖“套路贷”的违法高额利息,逼迫诈骗、非法占有被害人上亿元人民币的财产……
近年来,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尤其是“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钻目前法律法规认定标准的“空子”,成为虚假诉讼的重要类型。
对此,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带上了呼吁“统一虚假诉讼认定标准,并将虚假诉讼罪直接侦查权同时赋予检察机关”的建议,希望国家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一危害深远、影响面广、高发频发的社会问题。
人大代表龙翔 曹伟 摄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一般分为“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
“调研中我们发现,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对‘单方欺诈’是否认定为虚假诉讼,并不统一。”龙翔介绍,这就造成了目前比较猖獗的“套路贷”虚假诉讼在一些地方的法院可以“钻空子”。
例如,南京市检察机关从一批针对大学生犯罪的“校园贷”刑事案件中,就查出了系列虚假诉讼的诈骗案。
犯罪分子诱骗在校大学生签下远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制造远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收条;并让债务人手持远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现金和借条、收条拍摄照片。再利用这些制造出的证据,提起了48件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把48名大学生告上法庭,要求偿还高出实际借出金额的款项。法庭根据证据认定了借贷关系,并对犯罪分子的虚假诉求予以支持。
后来,检察机关重新审查了该案的诉讼卷宗后,查明证据中的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严重不符,均系为实现“套路贷”犯罪而恶意制造的证据。经过检察机关提交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最终进行了再审,驳回起诉,对进行“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犯罪分子依法处以刑罚。
“直到再审结案,司法机关发现,仍有19名被害大学生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学习、生活、就业受到极大影响。可见这类案件对于被害人来说有着多么大的伤害。”龙翔告诉记者,这类案件已不是个例,危害也越来越大,例如,在全国扫黑办督办的“徐州周某侠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周某侠等人通过虚假诉讼,暴力强迫、诈骗强占了被害人上亿元财产。
记者了解到,国家和地方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也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数据,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针对民间借贷、企业破产、房屋买卖、驰名商标认定等领域,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仅2019年,共纠正虚假诉讼3300件,起诉1270人,同比分别上升122.4%和154%。在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西等省、自治区公检法司等机关均联合出台了防范、查处、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性文件。
龙翔认为,民事诉讼“重调解、重结案率”、虚假诉讼认定标准不统一、司法腐败充当“保护伞”、民事监督和刑事打击协同不充分,是虚假诉讼高发多发的主要原因。
“针对这些原因,我们建议,尽快从国家层面出台解释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进行统一,将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明确认定为虚假诉讼;将虚假诉讼罪的管辖同时赋予检察机关,这样一方面可以做到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相互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对虚假诉讼背后的司法不廉现象可以及时发现,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损害司法公正等犯罪也有行使侦查权的基础。”龙翔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