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企业失信行为给予豁免,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促进其稳定发展。
《细则》内容
中小微企业出现合同违约、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其他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记录的,可向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向失信记录提供单位进行核查。
对于核查确实满足豁免条件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失信记录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进行反馈。
企业提出异议申请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企业失信行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
二是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
原标题:南京出台豁免“新冠肺炎”造成企业失信行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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