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江苏6月29日电(通讯员 范海阳 张倩 肖日东 记者 赵越)"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诚信个人可享受卫生医疗、城市交通等多种便利……"6月29下午,记者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王利民告诉记者,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南京"奖励诚信、惩戒失信"首次有了地方性法规依据。
《条例》从立法调研到颁布实施历时两年多时间。"之所以花这么长时间立一部法,就是要认真总结南京社会信用建设的实践经验,力求通过建设更加注重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权益保护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马巧生说。
多项"首次"《条例》"全国领先、务实管用"
《条例》以坚持社会信用为主线,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法律责任与附则等八章76条。
"《条例》系统规范了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和信用行业发展,整体形成了信用工作闭环。"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说。
首次将公权机关"依法履职"纳入社会信用概念
"《条例》在国内既有立法中,首次将依法履行职责纳入主要概念,与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大重点领域衔接对应。"姚正陆说。
《条例》聚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着力建设信用社会,以专章方式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规定,这是《条例》的重要创新点之一。
《条例》将社会信用界定为包括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三种状态。其中,"依法履行职责"指向公权力领域的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遵守法定义务"强调全社会共同守法,将其扩展为社会信用,以区别于狭义的经济领域信用;"履行约定义务"特指民商事活动中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履约践诺行为,突出经济领域。
"诚信文化、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首次入法
日前,国家新制定出台的民法典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至高地位,本《条例》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次融入法治建设,旗帜鲜明地弘扬诚信价值观,将"诚信文化""契约精神""规则意识"作为《条例》精神源泉,贯穿价值引领,促进民法典诚实信用的落实。
在各分则内容中,《条例》进一步落实这一要求,把现实生活中反应强烈、抵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评价,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增进社会信任,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信用信息将在长三角地区和南京都市圈互认互通
打通信息壁垒,加强信用信息的跨区域应用,是《条例》亮点之一。
"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交叉地带,应当是信用管理最该发力之处。"姚正陆说。
目前南京与杭州、武汉、苏州、郑州等市签署了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城市合作框架协议,信用信息的种类认定、评价体系、应用场景亟待进一步融合互通。《条例》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为区域信用统筹推进提供立法保障。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确立了南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长三角地区和南京都市圈的定位和作用。借助江北新区获批为自贸区的契机,第十八条第三款强调自贸区应当形成更多信用机制创新,重在发挥引领作用,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
八大场景应用力促"简政放权"助推社会治理
社会信用信息重在运用。《条例》探索构建社会信用信息的全方位多层次应用。
《条例》从政府监管服务、市场活动两方面入手,集中体现了"八大场景应用":联合奖惩措施应用、特定履职事项应用、容缺受理应用、政务服务减证明应用、分类监管应用、市场信用信息一般应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应用、电商平台应用等。
"三项清单"制度有效防范公权力"信用泛化"
《条例》创造性地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清单、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等三项制度。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清单"创新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内容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
"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向社会公开实施激励和惩戒的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实施条件、实施对象、实施期限、具体措施等。
"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体现了以人为本、柔性管理理念。
首立"四大原则",防止失信惩戒"出格失当"
《条例》在全国首次归纳确立了关联原则、比例原则、透明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等失信惩戒"四大原则"。
"关联原则"将失信惩戒措施的设定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相关联;
"比例原则"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与社会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透明原则"以程序为手段将信用惩戒措施的运用严格管控;
"责任自负原则"将失信责任限定于失信主体本人承担,避免"信用连坐"。
对轻微偶发失信行为,首次引入惩戒豁免制度
信用惩戒是手段,引导守信是目的。《条例》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在第三十七条设定了豁免行为清单,规定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实行行为免予实施惩戒。
"这一规定为全国首次。"姚正陆说,《条例》明确,对不予实施联合惩戒的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失信警示、提醒指导约谈等方式,促进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穿透认定制度"首进信用立法,"失信组织"难逃惩戒
信用惩戒要取得预想的效果,必须精准地作用于应受惩戒的对象。《条例》创新性地提出穿透认定方式,作为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针对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将失信行为记入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信用档案,并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守信激励,"言而有信"好市民将享受诸多"福利"
《条例》将信用机制拓展到全体无失信记录市民,信用主体没有失信信息记录就默认为一般守信主体,享受第三十五条列举的一般普惠性的服务管理便利措施。
对于具有良好信息记录的个人,《条例》以"市民诚信卡"为引擎,提供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的诸多优惠便利。同时,还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南京市民卡中为良好社会信用主体加载相关便利和优惠。
加强主体权益保障,严防以"信用分"进行人格分等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涉及信用管理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为此,《条例》着力建立多项法律机制,加强主体权益保障。在对各地探索建立信用分制度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作出回应,并框定了"信用分"适用范围。
《条例》第十六条在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自然人信用分不得用于失信惩戒,不得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避免信用管理泛道德化或者人格分等问题,防止信用档案变成公民道德档案。
多举措促进《条例》落地见效,优化营商环境
新闻发布会上,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蓝军介绍,南京已在在江北新区、江宁开发区、溧水区等大力推进实施工程领域信用承诺制,同时在社会治理、市场监管、项目申报等领域逐步形成信用监管闭环;同时加大了联合奖惩机制,转发或制定联合奖惩实施细则超过40个领域,整治拖欠工资、逃废债务、安全生产等领域突出失信问题。下一步南京将着力在推进信用应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支持运满满、斑马云等企业深化信用信息应用,鼓励创新更多"信用+"场景。
《条例》颁布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督促市政府尽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把《条例》中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清单、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等相关内容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