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全国运河沿线城市第四部、江苏省第一部,专门针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020年2月28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大型活态文化遗产大运河的保护与传承,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此更是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大运河保护多次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淮安是运河的枢纽城市,物质与非物质的运河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长期以来,淮安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决定由市文物局起草制定《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加强淮安优秀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主旨特色鲜明,可操作性强。体现了时代性。《条例》积极回应了文化带建设的要求,充分遵循和吸收了中办、国办印发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有关文化带建设的要求。突出了整体性。《条例》的保护对象更加广泛,突出了整体和全面的保护要求,保护对象除了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还包括了近代以来新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以及与运河有关的可移动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强化了协调性。为体现习近平总书记“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的指示批示精神,《条例》规定了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和协调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建立大运河保护责任清单制度,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和工作职责,形成通力合作保护运河文化遗产的协调管理制度。
抗击疫情,人人有责!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醒市民游客少出门,少聚集,勤洗手,勤通风,重视家人健康,做好自我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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